
股东召集大会,有棵树未配合、未披露,监管火速发函!全体董事监事被股东诉上法庭
近期,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,有一棵树相关的公司未能配合并披露相关信息,引发监管机构的关注并火速发函调查,此事导致全体董事和监事被股东告上法庭,这一事件暴露出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,引起市场关注和投资者担忧,事件的具体影响和后续处理尚待进一步观察。
近日,深交所发布公告,近期有棵树(300209)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,而公司未提供必要的支持,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监管向有棵树及其董事长肖四清、董事肖燕、佘婵、唐仕莲下发监管函。
深交所指出,王维、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、长沙云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、湖南好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合称“产业投资人”)合计持有有棵树18%的股份。2025年7月2日,产业投资人向有棵树发出通知函,拟自行召开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改组议案,并要求公司披露相关股东会通知。
经查,有棵树三名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多次提醒公司董事长肖四清,应当保障股东权利,依法依规对股东自行召开股东会事项予以配合,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 截至目前,有棵树董事会未对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提供必要的支持,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深交所认为,公司董事长肖四清以及董事肖燕、佘婵、唐仕莲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,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。深交所要求有棵树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,并在收到本函后按照规定,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予以充分配合,提供必要的支持,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同日,有棵树还披露称,股东深圳市天行云与王维对公司全体董事与监事提起诉讼,涉案金额约1657.25万元。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,但尚未开庭。
公告称,原告认为公司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,拒不召开股东大会,导致原告无法取得公司实控权,无法实现投资目的等。被告主体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与监事,初步预计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直接产生影响。
事实上,对于上述问题,深交所此前已在7月15日下发问询函,直指有棵树是否存在阻碍股东依法行使权利、信息披露是否合规、董监高任职资格是否受损等关键问题。
对此,有棵树非独立董事认为,产业投资人股东未按规定前置程序召集股东大会,程序存在瑕疵。根据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》第十条,持股10%以上股东应书面提请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,董事会未同意的,方可自行召集。而产业投资人股东此前虽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但提案由持股仅9.89%的股东王维提出,未满足10%比例要求,因此程序不合规。非独立董事据此认为公司未披露相关通知具有合理性。
深交所问询还聚焦于有棵树董事长肖四清的任职资格问题。2025年7月7日,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5)湘0722执恢5号《失信决定书》,将肖四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执行标的为381.64万元,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.41%。该案件源于肖四清与桐乡申万泓鼎基金之间的现金补偿协议纠纷,仲裁裁决后未如期履行。
对此,有棵树回应称,肖四清在7月15日才通过公开渠道获悉被列入名单,并于7月16日全额支付执行款项。桐乡申万已于7月16日申请解除失信措施,法院于7月17日出具结案通知,确认肖四清已履行完毕义务,目前已不在失信名单中。公司非独立董事、独立董事及监事一致认为,该事项金额较小且已履行完毕,不影响肖四清继续担任董事职务。